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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企业微信管理办法(试行)

 2020-07-17 点击: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企业微信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的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辅助学校管理、办公、学习、交流,我校借助腾讯公司企业微信平台搭建学校企业微信平台。为进一步规范全校师生员工使用企业微信,保障我校企业微信运行高效、内容规范、信息畅通、互动良好,预防和制止不良、有害信息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企业微信”由我校信息中心在腾讯公司注册并管理。除信息中心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各种方式擅自冠以“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开设企业号、企业微信服务。违者,学校授权信息中心追究其法律责任。

  2. 我校企业微信目前已实现与学校企业邮箱、信息门户、一站式服务大厅、蜗牛课堂、教学测评的对接,同时企业微信自带的会议、直播、审批等功能也已面向全校师生开放。利用我校企业微信平台可实现线上管理办公、线上学习交流,成为移动中的“课堂”、不见面的“会场”、互看互学、互比互促的平台,是我校在网络空间中的“第二办公学习环境”。后续学校其它基于移动端的新建信息化应用应以集成到我校企业微信为首选方案。

  3. 我校企业微信作为“第二校园”与真实校园同等严肃,请不要在企业微信内发布(含转发、音视频直播、在线会议展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影响公序良俗、低俗庸俗媚俗的内容(包含文字、图文消息、表情、音视频资源等);不要利用企业微信校内通讯功能从事商品销售、培训推广等商业行为;不要利用企业微信的校内通讯功能对他人进行骚扰。违反者,按学校规章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 使用企业微信发布任何信息应坚持“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不谈论涉密和敏感话题,不传播小道消息,不转载与本职工作、本人校内业务无关的文章,不把内部动态或敏感信息扩散至企业微信或互联网。

  5. 企业微信内部消息互动及各类群的建立与管理。

    1. 如有办公、管理及教学需要,可在企业微信内建立各类群,并向指定部门、个人转发各类消息(含图文)。

    2. 建立的各类工作群、教学群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管理,实行“谁建群谁负责”的群主负责制。

(三)学校依法保障师生员工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 但每位师生员工亦应对自身发布的言论及各类信息(含转发)承担法律上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1. 我校师生员工若使用学校企业微信与校外人员互加好友进行信息沟通时,师生员工的一切言行属个人行为,由个人负全责,与学校无关。

第六条 除现已向大家开放的企业微信相关功能外,我校师生员工不得私自申请开通由腾讯公司或第三方提供的其它软件功能(无论是否免费)。如有特殊需要,请和信息中心联系。

第七条 认证与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信息中心严格执行校内人员重要信息保密和保全制度。校内人员注册企业微信,必须经学校一站式服务大厅中的企业微信申请流程进行加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需要对接相关数据,调用校内人员重要信息时,必须向信息中心提交申请,经信息中心负责人允许后方可进行,否则一律视同非法。凡未经许可擅自获取、盗用、传输我校师生员工企业微信内重要个人信息的,学校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基础信息管理维护。企业微信内基础信息维护管理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更改基础信息。如需新增、更改、删除基础信息,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信息中心办理。基础信息包括:部门、人员、权限。

第九条 师生员工应加强手机管理、个人电脑终端管理,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在上网运行时应设置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信息丢失、失密。属于要害部门,涉及重要信息的个人,在手机或电脑失窃、丢失时,应及时告知信息中心,避免产生不良后果。当师生员工因工作职务变动、或毕业离校时,可主动申请退出企业微信,若未主动申请,在离校30天后,信息中心将主动停止其在我校企业微信内的全部功能。
  第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即日起生效。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信息中心

 

地址:图书馆三楼   办公电话:0431-85541114